審計委員會

20206月,直得成立審計委員會,以進一步強化董事會成員的公司治理責任,強化董事會運作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

(1)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其他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年度運作情形

109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下載

110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下載

111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下載

112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下載

113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下載
     
     
 
 
 
審計委員會委員主要學()歷如下
 
1 何明字

1. 學(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學士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Texas A&M University)電機工程碩士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Texas A&M University)電機工程博士
錸德科技(股)公司研究本部研究員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助理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副教授

2. 現職
直得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副教授


2 曾緒文

1. 學(經)歷
成功大學企管系學士
東元電機(股)公司總經理室企劃小組主任
直得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100.6.17109.6.21)

2. 現職
直得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3 吳玲玲

1. 學(經)歷
美國南加州大學特殊教育系碩士
直得科技(股)公司監察人(99.11.12101.6.20)

2. 現職
綠寶時尚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馥森敘事規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翠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家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家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直得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 王永彰

1. 學(經)歷
直得科技(股)公司董事(100.3.17103.6.16)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電機工程碩士
大王電子(股)公司副總
宏碁電腦(股)公司副總
鴻海精密工業(股)公司新竹園區副總
安拓科技(股)公司副總
光詮科技(股)公司執行長
德士通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奇美電子(股)公司執行長特別助理

2. 現職
直得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薪資報酬委員會

為健全公司治理及強化董事會薪酬管理機能,協助執行及評估公司董事與經理人之報酬,本公司於民國10012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通過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

 

1.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第五屆)

身分別
(註
1

條件/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備註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獨立董事 何明字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0  
獨立董事 曾緒文     V V V V V V V V V V V 0  
獨立董事 吳玲玲       V V V V V V V V V V 0  
獨立董事 王永彰       V V V V V V V V V V 0  
                                 
1 : 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2 : 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V ”。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2.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至少每年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薪資報酬委員會係以專業客觀之角度,忠實履行下列職權:
(1
擬訂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建議案,及其定期評估報告。
(2
擬訂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
(3
擬訂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制度、標準及結構。
(4
其他由董事會交議之案件。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職權時,依下列標準為之

(1薪資管理應符合本公司之薪酬理念。
(2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本公司風險之行為。
(4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3. 薪資報酬委員會出席情形

 

年度 / 屆

描 述

 
106711日起至109621日止 / 第三屆 出席情形 下載
10985日起至1101231日止 / 第四屆 出席情形 下載
11011日起至1101231日止 / 第四屆 出席情形 下載
11111日起至1111231日止 / 第四屆 出席情形 下載
11211日起至1111231日止 / 第四、五屆 出席情形 下載
     
 
 
 
4. 薪酬委員會決議內容

年度 / 屆

描 述

 
109年 / 第三屆 決議內容 下載
109年 / 第四屆 決議內容 下載
110年 / 第四屆 決議內容 下載
111年 / 第四屆 決議內容 下載
112年 / 第四、五屆 決議內容 下載
113年 / 第五屆 決議內容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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